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政策解读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合同编号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政策解读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政策解读

2024-06-18 02: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文链接:关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内容调整应用的通知

关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调整应用的通知已于2023年4月25日印发,自2023年5月11日起在宝鸡市“智慧房产”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推荐使用。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落实调控政策、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自2022年10月起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搭建了宝鸡市“智慧房产”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智慧房产”平台在签约时推荐使用住建部工商总局于2014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依据陕西省及宝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改革实施方案》(陕自然资发〔2022〕49号、宝市自然资发〔2022〕63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宝鸡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将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内容进行了调整,在宝鸡市范围内应用。

二、主要内容

前言部分,因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前言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第(三)项,因原文本内容在实际使用时存在歧义,按照《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宝住建发〔2022〕220号),将第七条第(三)项第二段“监管机构”调整为“监管银行”。

新增房屋登记约定条款,为落实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改革工作,在第二十条房屋登记中将(一)修改为:双方同意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及转移登记;(二)增加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选择性条款,供交易当事人选择,并明确条款内容;(三)增加了商品房转移登记选择性条款,出卖方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约定“交房即交证”。

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住建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要求,示范文本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内容仅适用于纸质合同,对适应电子签章的电子合同使用,进行适应性的修改。

三、有关情况说明

关于所有权预告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关于所有权登记。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因行政法规已明确规定,原示范文本没有明确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时限,仅约定了超过办理时限约定日期后违约责任的处理条款,此次修改在新增“交房即交证”的选择性约定同时,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时限进行了明确,同时保留了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处理条款。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